隨身攜帶物品: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。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,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;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,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。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×40×55厘米。超過上述重量、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,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。
免費行李額: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(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):除有特殊規定的航空公司外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,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,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。持嬰兒票的旅客,無免費行李額。同行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可合并計算。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,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。
逾重行李費收費標準:旅客對逾重行李應付逾重行李費,國內航班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經濟艙票價的1.5%計算,金額以元為單位。
行李包裝要求:必須包裝完善、鎖扣完好、捆扎牢固,能承受一定的壓力, 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。
不準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:旅客不得在交運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內夾帶易燃、爆炸、腐蝕、有毒、放射性物品,可聚合物質,磁性物質及其他危險物品。旅客乘坐飛機不得攜帶武器、利器和兇器。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、限制運輸物品、危險物品,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污損飛機的其他物品,不能作為行李或加入行李內托運。承運人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,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,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。不準在交運行李內夾帶的物品:旅客不得在交運的行李內夾帶重要文件和資料,外交信袋。證券、貨幣、匯票、貴重物品、易碎易腐物品,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。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,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。
行李賠償: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、丟失,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元。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時,按實際價值賠償。已收逾重行李費退還。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,無法確定重量時,每一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。行李聲明價值: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100元時,可以辦理行李聲明價值。承運人應按旅客聲明價值中超過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‰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。金額以元為單位。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,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,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。聲明價值最高額為人民幣8000元。